投 資 移 民 計 劃 及 家人 團 聚

新 投 資 移 民 計 劃 主 要 是 將 原 定 的 投 資 額 一 律 增 至5 0 萬 加元 , 由 聯 邦 政 府 代 理 , 此 外 投 資 者 最 少 要 有 一 百 萬 加 元 資 產 , 移 民 申 請 人 將50 萬加 元 交 予 加 拿 大 後 , 可 以 獲 得 一 份 欠 款 契 約 , 移 民 抵 步 後 第 二 個月 開 始 為期5 年 的 配 置 期,5 年 期 滿 後 , 可 退 還5 0 萬 加 元 , 但 沒 有任 何 利 息。

在 一 月 六日 移 民 部 長 Lucienne Robilland 公 佈 一 系 列 政 策 修 訂 建 議 , 旨 在 取 締 所 有 不 正 當手 段 申 請 難 民 身 份 者 , 重 點 包 括 在 全 新 通 過 的 移 民 法 例 實 施 後 , 難 民 申 請 個 案 將 加 速 獲 得 審 核 , 移 民 亦 較 容 易 申 請 家 人 來加 團聚 。 而 建 議 是在 9 8 年 初 透 過 廣 泛諮 詢 , 並 根 據 顧 問 組 織 就 公 民 及移 民 法 所 提 出的170 多 項 建 議 , 制 定 上 述 移 民 報 告 書 , 估 計 當 局 會 先 討 論 , 然 後 內 閣 及 省 政 府 在3 月 前 通 過 修 例 後 數 月 方 循 序 立 新 例 。

建 議 重 點 包 括 :

(1) 擴 大 家 人 團 聚 類 別 , 同 性 配 偶 及 同 居 配 偶 亦 屬 於 眷 屬 類
(2) 提 高 附 屬 子 女 的 年 齡 上 限 至2 2 歲
(3) 對 於 已 身 處 加 境 內 的 眷 屬 , 加 快 移 民 申 請
(4) 移 民 較 易 申 請 家 人 來 加 團 聚
(5) 注 重 獨 立 移 民 申 請 人 的 教 育 制 度 、 工 作 經 驗 及 基 本 技 能
(6) 考 慮 其 適 應 能 力 , 多 於 考 慮 其 職 業
(7) 投 資 及 企 業 移 民 申 請 人 方 面 , 首 要 考 慮 其 教 育 程度 及 語 文 能 力
(8) 具 備 特 別 技 能 的申 請 者 , 可 以 較 易 在 加 國 申 請 臨時 工 作 許 可 證
(9) 目 前 的 三 級 審 批 將 合 而 為 一 , 從 而 加 快 審 批 程 序
(10) 申 請 難 民 一 旦 被 拒 , 只 准 申 請 覆 核 評 估 危 險 , 不 准 重 申 要 求 聆 訊
(11) 提 高 遴 選 難 民 審 核 成 員 的 透 明 度
(12) 取 消 嚴 重 罪 犯 申 請 上 訴 的 途 徑 , 以 免 他 們 藉 詞 逗 留 加 境 之 內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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