加 國 最 新 入 籍 法 的 修 訂 提 議 及 專 業 資 格 的 認 可

加 拿 大 聯 邦 政 府 剛 提 出 全 面 修 訂 入 籍 法 , 以 取 代 經 已 過 時 的 舊 例 , 新 入 籍 法 案 收 緊 在 加 居 留 的 規 定 , 入 籍 誓 詞 亦 有 變 動 , 根 據 公 民 及 移 民 部 長 Elinor Caplan表 示 , 加 拿 大 移 民 必 須 符 合 居 留 規 定 (即 6年 內 實 際 上 真 正 在 加 國 居 住 3年 ), 始 有 資 格 申 請 入 籍 , 而 新 的 入 籍 誓 詞 聲 明 中 , 向 加 拿 大 及 英 女 皇 效 忠 , 舊 誓 詞 中 涉 及 女 皇 繼 承 者 的 字 眼 則 被 刪 除 。

根 據 現 行 的 入 籍 法 條 例 十 分 模 糊 , 存 在 矛 盾 , 不 同 的 法 庭 有 不 同 的 詮 譯 , 例 如 現 規 定 入 籍 申 請 人 必 須 在 4年 內 在 加 居 住 3年 , 卻 無 明 文 規 定 申 請 人 必 需 親 身 居 於 加 國 , 有 些 申 請 人 僅 真 正 在 加 居 住 3個 月 , 卻 能 成 功 申 請 入 籍 , Caplan表 示 由 於 規 例 無 說 明 「 親 身 居 住 」 的 定 義 , 以 致 法 庭 裁 差 異 甚 大 , 因 此 當 局 必 須 作 出 明 確 界 定 , 而 在 舊 的 建 議 部 份 有 新 例 中 悉 數 被 修 訂 或 刪 除 , 舊 例 要 求 入 籍 申 請 者 必 須 通 曉 英 語 或 法 語 的 規 定 亦 被 擱 置 。 而 新 例 規 定 , 當 局 將 取 締 現 時 的 公 民 法 官 , 改 由 委 派 部 門 官 員 全 權 處 理 入 籍 事 宜 。

其 他 更 改 部 份 包 括 :

- 父 母 較 前 容 易 為 海 外 領 養 子 女 取 得 入 籍 資 格 ;

- 在 外 國 出 生 的 第 二 代 加 拿 大 人 必 須 在 28歲 前 提 出 申 請 保 留 期 加 國 公 民 身 份 , 並 必 須 符 合 在 加 國 居 住 規 定 ;

- 被 拒 入 籍 的 申 請 人 較 前 容 易 上 訴

- 賦 予 移 民 部 長 更 大 權 力 撤 銷 申 請 人 以 訛 騙 途 徑 取 得 的 加 籍 身 分 。

新 入 籍 誓 詞 基 本 與 47年 沿 用 至 今 的 誓 詞 相 同 , 只 改 動 部 份 字 眼 , 要 求 入 籍 者 宣 稱 會 尊 重 加 國 的 權 益 和 自 由 , 並 允 諸 捍 衛 民 主 。

而 在 安 大 略 省 方 面 由 自 由 黨 省 議 員 Tony Ruprecht在 議 會 內 引 進 讓 海 外 受 訓 移 民 可 獲 得 安 省 內 各 專 業 聯 會 認 可 的 私 人 法 案 , 獲 得 各 政 黨 議 員 支 持 通 過 , 在 法 案 獲 得 通 過 後 , 移 民 在 進 入 省 內 各 專 業 組 織 機 構 時 被 岐 視 機 會 便 大 大 減 低 , 而 移 民 能 夠 學 有 所 用 , 把 專 業 技 能 貢 獻 社 會 。

整 個 法 案 內 容 包 括 移 民 在 海 外 獲 得 專 業 資 歷 , 不 應 因 為 他 們 不 在 安 省 受 訓 , 而 在 申 請 獲 得 認 可 專 業 時 遇 到 額 外 的 障 礙 , 而 省 內 各 個 專 業 組 織 本 身 都 應 設 有 開 明 和 可 達 的 上 訴 機 制 , 讓 不 發 牌 者 或 確 認 專 業 資 歷 者 可 以 提 出 上 訴 , 而 任 何 專 業 組 織 的 評 核 試 , 應 以 考 慮 申 請 人 是 否 有 能 力 和 合 適 出 任 該 項 專 業 為 基 準 。

 
主 網 頁 | 加 拿 大 移 民 資 訊

Copyright (c) 2000 Chinese Investment Club Inc.
All Right Reserved. Do not duplicate or redistributed in any form.
版權所有, 未經同意, 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載或翻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