加 國 入 籍 新 要 求

近 期 一 些 在 安 省 士 嘉 堡 入 籍 法 庭 入 籍 申 請 時 , 有 些 在 申 請 前 未 在 加 拿 大 住 滿 三 年 的 申 請 人 收 到 發 信 , 要 求 這 些 申 請 人 在 一 個 月 內 向 法 庭 提 供 填 妥 有 關 加 國 居 住 的 問 卷 , 表 格 及 證 明 資 料 , 而 原 居 地 的 香 港 人 則 要 提 供 他 們 進 出 香 港 的 記 錄 (申 請 人 需 向 香 港 人 民 入 境 事 務 處 Traffic Index Section申 請 他 們 出 入 香 港 的 記 錄 , 申 請 費 用 為 140港 元 , 申 請 人 填 寫 這 出 入 境 記 錄 證 明 時 , 必 需 在 申 請 表 上 簽 名 , 在 遞 交 表 格 時 , 申 請 人 還 需 提 供 旅 行 證 件 中 有 照 片 和 個 人 情 況 的 複 印 文 件 , 及 香 港 身 份 證 的 複 印 本 , 一 俟 弄 妥 後 , 香 港 政 府 會 (以 掛 號 的 形 式 將 有 關 材 料 寄 給 申 請 人 。 )

士 嘉 堡 入 籍 法 庭 此 做 法 主 要 對 一 些 申 請 人 在 加 居 住 日 數 不 到 一 千 零 五 天 作 資 料 查 核 , 即 在 加 居 住 日 數 與 所 需 居 住 日 數 相 差 90天 以 上 的 申 請 人 。 以 往 做 法 是 發 覺 需 要 見 法 官 的 入 籍 申 請 人 在 見 法 官 時 帶 同 關 於 居 住 日 數 的 問 卷 和 證 明 在 加 居 住 的 材 料 時 , 往 往 申 請 人 因 緊 張 或 忘 記 , 引 發 許 多 不 清 楚 的 問 題 及 容 易 犯 錯 誤 , 故 此 方 法 一 出 便 可 減 少 在 日 子 方 面 的 差 誤 , 對 雙 方 均 公 平 , 而 因 法 庭 每 月 約 處 理 四 千 宗 入 籍 案 , 這 也 會 能 幫 助 申 請 人 儘 快 見 到 法 官 , 當 然 對 加 拿 大 的 認 識 也 是 入 籍 時 的 基 本 需 求 。

至 些 一 些 申 請 人 未 在 入 籍 申 請 表 上 填 寫 實 際 離 加 數 目 , 而 之 後 提 供 不 同 的 資 料 , 擔 心 承 擔 法 律 的 後 果 。 據 入 籍 法 庭 經 理 表 示 之 後 提 供 的 日 數 與 申 請 表 上 填 寫 的 不 一 致 , 並 不 會 為 申 請 人 帶 來 法 律 後 果 , 讓 申 請 人 提 供 有 關 居 住 的 問 卷 和 證 明 他 們 在 加 居 住 的 材 料 , 就 是 為 了 給 申 請 人 提 供 一 個 遞 交 有 關 居 住 的 明 確 資 料 的 機 會 , 讓 法 官 據 此 作 出 決 定 , 而 最 差 的 情 況 , 也 就 是 法 官 不 批 准 申 請 人 入 籍 申 請 , 但 申 請 人 總 有 機 會 從 新 申 請 入 籍 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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