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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 拿 大 難 民 及 獨 立 移 民 要 點 需 知難 民 (Refugee) 加 拿 大 移 民 所 接 受 的 難 民 , 是 按 照 國 際 公 約 有 關 難 民 的 定 義 , 必 須 具 備 下 述 5項 因 素 : (A) 申 請 者 個 人 恐 懼 被 逼 害 ; (B) 逼 害 乃 基 於 種 族 、 宗 教 、 國 籍 、 社 群 、 或 政 見 ; (C) 恐 懼 是 有 客 觀 根 據 的 ; (D) 申 請 者 已 離 開 原 居 地 ; (E) 申 請 者 不 能 或 不 願 返 回 原 居 地 和 在 該 地 得 到 庇 護 。 上 述 5項 因 素 , 缺 少 一 項 都 會 否 定 難 民 身 份 。 申 請 者 可 以 在 入 境 的 海 關 或 向 加 拿 大 國 內 的 移 民 局 辦 事 處 申 報 。 申 請 由 移 民 及 難 民 委 員 會 (I.R.B.)的 公 約 難 民 裁 判 郡 (C.R.D.D.)審 核 及 聆 訊 。 申 請 若 被 拒 絕 , 可 在 15天 內 向 聯 邦 法 庭 上 訴 。 但 自 從 上 數 星 期 B.C.省 發 生 多 艘 從 中 國 來 的 「 難 民 」 船 , 使 加 拿 大 移 民 當 局 不 得 不 從 新 考 慮 加 國 如 何 對 待 難 民 及 從 新 界 定 難 民 的 定 義 。 作 為 加 拿 大 政 府 他 們 在 道 義 上 要 安 排 受 壓 迫 的 難 民 , 但 利 用 非 法 入 境 而 報 稱 難 民 者 則 為 加 國 不 容 許 。 獨 立 申 請 者 (Indepdent Applicant) 加 國 移 民 法 , 從 1967年 開 始 採 用 計 分 制 。 獨 立 申 請 者 若 取 得 70分 更 合 格 。 已 婚 者 可 以 選 擇 用 丈 夫 或 太 太 為 申 請 人 , 以 其 個 人 條 件 去 計 分 。 計 分 制 的 目 的 是 挑 選 有 高 等 教 育 、 有 工 作 能 力 、 能 適 應 加 國 工 作 環 境 的 壯 年 人 。 計 分 的 條 件 和 分 數 的 配 給 總 括 如 下 : (A) 教 育 程 度 :包 括 中 小 學 、 最 高 16分 。 (B) 特 殊 職 業 訓 練 :最 高 18分 。 (C) 工 作 經 驗 :指 申 請 者 打 算 從 事 的 職 業 有 關 的 工 作 經 驗 。 最 高 8分 。 若 果 沒 有 一 年 的 工 作 經 驗 , 申 請 很 可 能 會 被 拒 絕 。 (D) 職 業 需 求 :這 是 各 行 業 在 加 國 的 人 力 需 求 的 指 數 , 最 高 10分 。 若 果 申 請 人 的 行 業 在 加 國 人 浮 於 事 , 此 項 便 得 零 分 , 而 申 請 便 會 因 此 而 被 拒 絕 。 (E) 工 作 安 排 :若 有 加 拿 大 僱 主 發 出 證 明 願 意 聘 請 申 請 者 , 而 這 工 作 安 排 又 得 到 加 國 人 力 部 認 許 , 此 項 可 得 10分 。 (F) 年 齡 :申 請 者 若 是 21至 44歲 , 可 得 10分 。 若 是 21歲 以 下 或 44歲 以 上 , 每 年 扣 兩 分 。 即 是 說 , 49歲 或 以 上 的 申 請 者 , 此 項 便 得 零 分 。 (G) 英 文 或 法 文 程 度 :最 高 15分 。 (H) 個 人 適 應 能 力 :最 高 10分 。 (I) 配 額 管 制 :最 高 10分 。 根 據 當 年 的 移 民 人 數 和 移 民 局 的 預 算 相 比 , 移 民 人 數 愈 接 近 預 算 , 此 項 分 數 便 愈 少 。 (J) 親 屬 協 助 :申 請 者 若 有 兄 第 姊 妹 、 父 母 、 祖 父 母 、 父 母 的 兄 第 姊 妹 、 或 兄 第 姊 妹 的 兒 女 是 加 國 的 移 民 或 公 民 , 可 得 5分 。 得 分 雖 然 說 是 以 70分 為 合 格 , 其 實 並 不 是 絕 對 的 。 移 民 官 仍 有 權 憑 個 別 案 件 的 特 殊 情 況 , 對 不 足 分 數 者 予 以 批 准 , 或 對 得 到 足 夠 分 者 予 以 拒 絕 , 關 鍵 全 在 移 民 官 對 申 請 人 適 應 能 力 的 評 估 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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