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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 拿 大 商 業 移 民 三 大 類 別 要 點商 業 移 民 (Business Immigrant) 商 業 移 民 共 分 三 類 :創 業 者 (或 企 業 移 民 , Entrepreneur)帶 來 經 驗 , 投 資 者 (Investor)帶 來 資 金 , 自 僱 者 (Self-Employed)帶 來 動 力 。 (1) 創 業 者 :條 件 有 二 。 首 先 , 申 請 者 必 須 證 實 自 己 有 誠 意 和 能 力 在 加 國 創 辦 、 接 管 或 加 入 某 工 商 企 業 , 而 使 該 企 業 對 加 國 經 濟 有 所 裨 益 和 造 成 就 業 機 會 。 除 了 申 請 人 和 他 的 配 偶 及 未 成 年 子 女 之 外 , 必 須 僱 用 至 少 一 個 加 拿 大 公 民 或 移 民 。 其 次 , 要 證 實 自 己 有 誠 意 和 能 力 去 積 極 和 經 常 參 與 該 企 業 的 管 理 和 經 營 。 投 資 額 沒 有 硬 性 規 定 , 但 大 概 應 該 有 10至 15萬 加 幣 。 申 請 者 要 有 豐 富 的 生 意 經 驗 , 或 有 高 度 的 工 商 管 理 經 驗 。 此 類 移 民 的 入 境 簽 證 是 有 條 件 的 , 就 是 要 在 入 境 兩 年 之 內 , 向 移 民 局 提 供 實 際 的 創 業 成 績 , 經 查 核 無 誤 , 才 算 滿 足 了 移 民 簽 證 的 條 件 。 否 則 便 會 失 去 移 民 身 份 。 所 以 , 企 業 移 民 應 該 在 入 境 的 半 年 內 , 先 與 移 民 局 聯 絡 , 填 報 定 居 地 址 等 資 料 , 並 及 早 諮 詢 律 師 、 會 計 師 及 其 他 專 業 人 士 , 以 為 日 後 的 創 業 和 解 除 移 民 條 件 做 好 以 備 工 夫 。 (2) 投 資 者 :條 件 有 三 。 其 一 , 申 請 者 必 須 曾 經 經 營 、 控 制 或 領 導 過 一 個 成 功 的 工 商 企 業 ; 其 二 , 申 請 者 必 須 憑 自 己 的 經 營 而 達 到 75萬 元 加 幣 或 以 上 的 個 人 財 產 淨 值 ; 其 三 , 申 請 者 必 須 投 資 35至 50萬 於 政 府 認 可 基 金 中 。 投 資 額 視 乎 投 資 基 金 所 在 省 分 , 卑 斯 省 、 安 省 和 魁 省 的 基 金 都 是 50萬 元 的 , 而 其 他 的 省 分 則 有 25萬 元 的 基 金 。 由 於 政 府 發 現 這 類 別 移 民 , 有 不 少 遭 遇 被 騙 , 或 是 由 於 基 金 管 理 不 善 而 蒙 受 重 大 損 失 , 現 時 已 停 止 批 准 新 的 基 金 , 但 仍 有 少 數 已 經 批 准 的 基 金 在 市 面 上 出 售 。 (3) 自 僱 者 :申 請 人 必 須 證 明 他 有 誠 意 和 能 力 在 加 國 創 辦 自 僱 的 專 業 , 而 這 事 業 對 加 國 的 經 濟 、 藝 術 或 文 化 會 有 顯 著 的 頁 獻 。 由 於 這 類 移 民 的 投 資 額 一 般 都 較 低 , 很 難 說 對 加 國 經 濟 會 有 何 顯 著 的 頁 獻 。 比 較 多 文 化 藝 術 界 人 士 , 在 此 類 別 之 下 申 請 移 民 , 在 加 國 開 辦 舞 蹈 學 校 、 武 術 館 等 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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